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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360:收房有七招 详解购房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房天下  2012-10-27 09:50

[摘要] 随着中国住宅建设和房地产投资的飞速发展,商品房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中所处地位的对比来看,购房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购房时几乎不能对购房合同进行修改,购房后碰到问题不知所措。

 

新购房屋出项严重质量问题 可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

不得不说,购房者在收房后遇到的问题让人防不胜防,尤其是非毛坯的房子,更容易出现质量问题。在维权的过程中,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必要时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出现商品房质量问题后怎么维权

1、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

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法律规定不得交付使用,这样的房子不应通过验收。但是现实中确有主体不合格的房子通过验收为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购房人如果认为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首先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检验,经检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购房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即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2、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房屋因有其他质量问题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购买使用功能正常的房屋,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能让购房人实现使用目的,构成根本违约,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此种情况下,在协商或诉讼过程中要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证明质量问题的客观存在、损害结果的存在以及他们之间有因果关系。

3、房屋存在其他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存在部分或轻微违约,尚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所以购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如果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此种情况也需要作出质量鉴定。

民服务的执政行为也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和规范,像“金港.观山水”这样的事件也将会越来越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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