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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租赁新规 强调保护租房客

新闻晨报  作者:张昱欣  2011-07-14 17:57

[摘要] 上海市政府出台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的新规,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在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小区房不得租作集体宿舍

近几年来,房屋租赁市场中频频暴露出群租问题。比如群租不但导致破坏房屋结构、损害房屋安全、影响相邻关系的不良后果,而且给居住小区的环境治理,治安、消防等社会秩序管理带来了安全隐患。

针对这些情况,《办法》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了“出租单位”,规定必须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出租单位,同时强调不得分隔搭建出租或者按床位出租,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出租供人员居住。《办法》同时明确“人均承租面积”,即以一套住房中居住空间为基准,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规定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租客有15天优先购买权

庞元表示,“针对市民提出的优先购买权中提前通知的期限应当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并应当同时规定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期限的问题,《办法》第二十条中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事先通知承租人;未约定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此外,市房管局还根据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对应当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规范、或者不具有操作性以及没有必要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删除,同时在文字表述和条文排序上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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