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海市政府出台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的新规,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在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代办租赁合同必须备案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提出了新要求:将代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于不符合本规章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明确不得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对于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明确不得收取。
为了进一步完善居住房屋租赁制度,推动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办法》规定了代理经租制度。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出租居住房屋,获取。具体规定,将由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租期低于1年不得调房租
《办法》在加强承租人利益的保护方面也有新举措。针对以往出租人随意调整房屋租金的现象,《办法》对出租人在约定和调整租金的时间作了适当的限制: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出租人应当一次性确定租金;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1次租金。其次,《办法》规定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出租人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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