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开发商生产的法律空洞。
随着生产链的扩大,开发规模化以及竞争向竞合的发展,政府发现房地产费税问题,开始了房地产法律化的进程。
正因为开发商的发展及暴利说,人们关注了资源税的改革、物业税的开征、物权法也按原定计划略有提前进入实施。
当所有这些由开发商触及的或直接导致的法律空洞通过制度化进行调控的时候,的成果就是对中国几十年累计的土地制度提出了革新的要求。政府开始将视角伸向传统土地体制,并拟从法制的角度进行规范,这应该是开发领域的贡献之一。
七、开发商生产的城市新区。
城市化比率由八十年代尾的百分之十九上升到目前的百分之三十八,开发商倾注了力量与心血。
城市新区的建设,政府完成市政设施规划与部分建设,通过项目开发以及部分承担政府职能进行市政建设,为城市化的提速准备了条件。
城市运营商的提出与城市经营概念在范围的兴起,系于开发商百滋生于开发商并由开发商作为主体实施业已在一个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居重要地位。举西安为例,大唐芙蓉园的唐文化建筑旅游一体化发展,就渊源于开发商的运营理念的革新。
开发商生产新城区还来自于他们的风险意识往往超前于政府的规划。以武汉的汤逊湖为例,若干年前这里的地价仅为几万元/亩,固然土地有所流失,但开发商作为农垦区建设者的角色与定位,对这一区域的城市化还是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开发商大规模建设提供了相当数量的社区建设资金,也完善了这一新区的教育、医疗、基础休闲与度假设施。
基于商业利润的考虑,由开发商领衔的新区商业建设也为城市功能提升起了一定的铺垫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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