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周五(5月20日),《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将正式实施。该细则除强化新房销售“一房一价”规范性外,对二手房交易也作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不过江城业者普遍表示:二手房的定价权仍归房主,“一房一价”对其约束力有限。
应标示已售房源成交价
开发商在销售房源中,会采取各种促销,送面积、打折等方式。细则要求,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和优惠方式,如有多项优惠措施,应标明能否同时享有。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细则要求,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须公示房源相关内容
该细则中,附带《湖北省商品房销(预)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湖北省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一览表》,所有商品房经营者按该模板填写。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单套商品房,必须公示包含建筑结构、户型朝向、套内面积、公摊面积、相关税费等相关内容。该细则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各项税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
违规标价每套罚5000元
4月底,我省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本省在售楼盘从5月1日起,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需要标示的价格包括三个:一是未销售商品房的原价;二是优惠折扣以及享受优惠的条件;三是已经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细则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按以上法律法规界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近日,国家发改委公告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每套处5000元罚款。物价部门表示,一定会依照发改委的规定,从严进行处罚。
明码标价的各项内容
1、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库)配比率;
2、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朝向、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和优惠方式,如有多项优惠措施,应标明能否同时享有;
5、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代收代办的服务性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6、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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