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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定价权仍归房主 "一房一价"对其约束力有限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5-18 07:45

[摘要] 本周五(5月20日),《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将正式实施。该细则除强化新房销售“一房一价”规范性外,对二手房交易也作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不过江城业者普遍表示:二手房的定价权仍归房主,“一房一价”对其约束力有限。

(来源:楚天都市报)本周五(5月20日),《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将正式实施。该细则除强化新房销售“一房一价”规范性外,对二手房交易也作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不过江城业者普遍表示:二手房的定价权仍归房主,“一房一价”对其约束力有限。

《细则》规定,房产中介机构销售二手房时,需公示房源面积、楼层等基本信息,同时还需公示房源所在小区容积率、车位配比率等。《细则》还特别强调,必须公布二手房房龄和两证办理情况。

鲁磨路一中介店长说,二手房分布在各个新旧社区,有些老社区的资料无从查起,“如果真按规定检查,我们也只能接受罚单。”

武汉顺驰副总经理王晓龙说新房是价格定了税费就能定,但二手房税费是按评估价计算的,不进入交易环节就无法得出准确数字,因此售前公示税费有难度,也容易引起纠纷。

研究员王磊表示,新房有预售备案制度,“一房一价”公示后,开发商很难变更房价;但二手房的定价权在房主手中,《细则》对交易价格的涨跌没有约束力。

武汉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副秘书长霍飞虎说,《细则》能促进二手房交易信息透明,维护购房者的知情权,对市场起到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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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省物价局出台《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共16条,将从5月20日起正式施行。“鄂版”细则明确,商品房销售中须标明每套房源的总价和每平米的单价;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都要一一公示。

二手房也要“一套一标”

据了解,该细则将对商品房和二手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现房销售的商品房经营者,需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另外,我省由县级以上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商品房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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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明价格可电话投诉

省物价部门表示,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具体贯彻办法。若发现有未标明房源价格者,市民可拨打12358物价投诉热线。

相比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我省要求更加严格,也明确了标价牌和价格手册分别需要明示的内容。

标价外不得随意加价

商品房要“明码标价”,商品房经营者要做到“明码实价”。细则明确提出,除标价之外,开发商不得随意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比如,在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已被物价局明令禁止。

细则不允许在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出现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向购房者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预付费。

夸大价格行为必须叫停

物价局人士表示,商品房经营者若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都属于价格欺诈;采取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商品房价格;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向购房者传达虚假、夸大、不真实的价格信息或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必须叫停。

上调价格应重新申报

楼盘在销售过程中,一直存在“捂盘”现象。细则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新建商品房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如果商品房在销售中,降价、打折的,应标明优惠幅度和折扣率,上调价格应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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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标示已售房源成交价

开发商在销售房源中,会采取各种促销,送面积、打折等方式。细则要求,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和优惠方式,如有多项优惠措施,应标明能否同时享有。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细则要求,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须公示房源相关内容

该细则中,附带《湖北省商品房销(预)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湖北省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一览表》,所有商品房经营者按该模板填写。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单套商品房,必须公示包含建筑结构、户型朝向、套内面积、公摊面积、相关税费等相关内容。该细则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各项税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

违规标价每套罚5000元

4月底,我省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本省在售楼盘从5月1日起,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需要标示的价格包括三个:一是未销售商品房的原价;二是优惠折扣以及享受优惠的条件;三是已经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细则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按以上法律法规界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近日,国家发改委公告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每套处5000元罚款。物价部门表示,一定会依照发改委的规定,从严进行处罚。

明码标价的各项内容

1、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库)配比率;

2、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朝向、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和优惠方式,如有多项优惠措施,应标明能否同时享有;

5、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代收代办的服务性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6、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声音

借鉴酒驾处罚力度

处罚房企违规行为

对于鄂版细则的出台,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此前的政策如同简单的数字游戏,“高价申报,打折卖房”几乎成为房地产行业的共识,那么,应当如何加强监管?

“一房一价的政策只有贯彻落实好,才能出成效。”中指研究院(华中)副总胡超指出,房地产市场是一个有形的综合市场,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外,广大购房者也要全面参与进来。“市场应该出现更多的‘黑名单’。”胡超指出,对于拒不执行“一房一价”规定或执行不力的开发商,政府应当予以严惩。

据了解,按照发改委出台的“一房一价”规定,如果是开发商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可罚50万元,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可罚100万元。

“这样的处罚办法,未免有些模糊。”某行业人士分析,房地产市场的规范条例有很多,执行不力的原因主要是违法成本过低,而处罚力度不够大,不少企业抱有侥幸心理,导致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该人士表示,前不久,国家加大对酒驾的处罚力度,对于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且5年禁驾。酒后驾车肇事则可能面临终生禁驾。这样的处罚力度产生了强大的威慑力,“类似处罚,在房产行业尤其值得借鉴。”

在策源地产高级经理叶文垠看来,与其事情发生后才去处罚,不如采取一些事前防范的措施,让开发商在执行调控政策时不再打折,不仅是该申报就申报、该公示就公示,更要防范“阳奉阴违”式的高报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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