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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年底前将建立统一并完整的房屋登记系统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06-14 10:07

[摘要] 记者昨从武汉市房管局获悉,为配合房产新政对二套房的认定,远城区实有房屋调查工作已全部启动,年底前,全市将建立统一、完善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记者昨从武汉市房管局获悉,为配合房产新政对二套房的认定,远城区实有房屋调查工作已全部启动,年底前,全市将建立统一、完善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继蔡甸、新洲、黄陂3个远城区之后,江夏区日前也启动了实有房屋调查工作,全区36万套实有房屋的相关信息将采录入册、上网。采集信息包括房屋用途、来源、权属信息、产权人信息、现使用人信息,租赁信息等方面情况。

6月4日,三部委发出通知,明确规范了二套房认定标准,并要求各设区城市在2010年底前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日前,武汉加快了完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库的步伐,以尽快制定出台二套房信息查询方案和操作办法。

目前,在武汉市房管局,只能查询到中心城区及部分郊区的房屋信息,没有收集大部分郊区的房屋信息,且主要集中在2005年以前。

武汉市房管局人士介绍,2005年开始购房合同网上备案后,购房信息都已及时进入备案系统,系统也记录了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补充远城区实有房屋信息,将进一步完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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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国十条”的配套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文规范二套房认定标准,对个人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二套房认定遵循“以家庭为单位,认房又认贷”原则。但记者昨日(6月5日)了解到,由于外地房屋登记系统部分没有联网,可能造成核查时的漏洞,对于如何认定二套房仍需出台具体操作细则加以完善。

通知原文中称,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一名银行业人士称,假保证书一经查出将被记录到银行的信用记录中,此后该贷款人再贷款买房、买车或者办理信用卡将遇到困难。

同时,住房登记系统不完善致使借款人所提交的信息难以辨认真伪。北京市房协副秘书长陈志认为,房屋登记系统尚未联网,无法查询购房人在外地的购房记录,因此有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第二套房。另外,假保证书对于信用记录的影响也应该更为明确。(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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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拍板:二套房认定标准为认房不认贷

据新华社电“新国十条”中“最严格差别化信贷政策”已经出台一个多月,关于“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4日终于尘埃落定。

如果你的家庭名下有一套房子,那么无论是否办过房贷,再去买第二套房就无法享受首套房贷优惠。这就是传闻已久的二套房新标准——“认房不认贷”。昨天晚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出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

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首次明确了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上述规定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为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国务院近期决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提高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通知表示,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新国十条”的一项重要工作尽快做好。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潇湘晨报)

三部委明确个人房贷二套房认定标准,你怎么看?
 

1.你如何看待按家庭成员拥有住房数认定二套房?*
很合理
不合理
不好说
 
2.你认为这一认定标准的出台会给楼市带来什么影响?*
有利于遏制炒房行为,遏制高房价
或对遏制房价的作用不明显
不好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住建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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