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计署继2011年普查公布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后,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又对36个地方政府本级2011年以来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抽查。
审计署继2011年普查公布地方政府性债务后,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又对36个地方政府本级2011年以来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抽查。
根据昨日公布的审计结果,36个地方政府的债务余额38475.81亿元,2年来增长了12.94%。
部分地方借新债还旧债
此次审计的范围包括了,15个省、3个直辖市本级及其所属的15个省会城市本级、3个市辖区。
审计的结果显示,截至2012年底,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38475.81亿元,比2010年增加4409.81亿元,增长12.94%。11个省本级和13个省会城市本级2012年债务规模比2010年有所增长,其中4个省本级和8个省会城市本级债务增长率超过20%。一些省会城市本级债务率和偿债率指标偏高。
由于偿债能力的不足,一些省会城市本级只能通过举借新债偿还旧债,5个省会城市本级2012年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借新还旧率超过20%,的达38.01%。14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已181.70亿元,其中2个省会城市本级债务率超过10%,的为16.36%。
变相举债融资2180亿元
审计署相关负责人介绍,审计的结果表明,地方政府变相融资问题突出。
审计查出的地方政府变相举债融资资金,合计2180.87亿元,占这些地区两年新举借债务总额的15.82%。变相举债融资的手段“多元化”,不仅包括信托贷款、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还发行理财产品、BT(建设-移交)、垫资施工,甚至违规集资。
例如2011年至2012年,有6个省、7个省会城市,通过信托贷款、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和发行理财产品等方式,融资了090.10亿元;12个省会城市、1个省,通过BT和垫资施工方式实施196个建设项目,形成政府性债务1060.18亿元。
公告称,上述融资方式隐蔽性强,不易监管,而且蕴含了新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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