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辽宁沈阳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明确了房价增长目标,即新建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的增幅预期。
(来源:人民网 记者何勇)商品住房必须明码标价、不得排号收取定金、定价明显高于周边价格的项目进行稽查……近日,辽宁沈阳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明确了房价增长目标,即新建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的增幅预期。
为了防止房价过快上涨,沈阳市继本月初公布了“限购令”之后,近日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预售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制定了房价增幅控制目标,提出了五项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严格商品住房预售审批、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制度、控制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加大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项目的管理。
《意见》要求对全市在售项目实行价格控制,各项目2011年度销售均价增幅应该在价格控制目标以内。预售均价在控制目标之内的才能获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超过控制目标,则有关部门予以暂缓办理。
对已经办理了预售许可的项目,开发企业要补报公示销售价格;如果超过控制目标,将暂时关闭其网上备案系统,令其无法进行正常销售。所有在售项目价格公示后,如果要上调价格,必须先向市房产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公示。
此外,对于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项目,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将项目的土地成本等情况同步报送备案。税务部门要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提高其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沈阳提出,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订金、预订款等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必须与沈阳市房产网上的公示价格保持一致,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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