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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督办滨州土地被收回 银行面临巨大坏帐风险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08-24 11:45

[摘要] 8月19日,国土资源部披露,滨州市鑫诚创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5日取得上述土地,并在2005年3月28日全部缴清了土地出让价款。但后来企业因开发资金未到位,至今未开工建设,闲置时间竟超过5年。

(来源:经济观察网 种昂)2010年8月23日,记者从山东省滨州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滨州一宗被国土资源部督办的土地将依法无偿收回。

这宗土地位于滨州开发区,面积13.54公顷,出让价款10466万元,土地用途为住宅,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2005年5月1日。这也是近来被国土部督办的6宗房地产违法用地的案件之一。

8月19日,国土资源部披露,滨州市鑫诚创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5日取得上述土地,并在2005年3月28日全部缴清了土地出让价款。但后来企业因开发资金未到位,至今未开工建设,闲置时间竟超过5年。

对于国土部的督办令,8月23日,滨州市国土资源局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经滨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无偿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

然而,这宗土地却已经抵押给了银行。

在土地闲置的过程中,滨州市鑫诚创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将土地分割为两部分进行抵押,一是2009年3月12日,鑫诚公司将该宗地的9.94公顷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支行,抵押权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7日;二是2009年6月1日,该公司又将3.6公顷土地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滨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抵押权到期日为2015年6月1日,并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令人称奇的是,2009年这宗土地已经有4年未破土动工,但两家银行却仍然为上述土地办理抵押贷款。如果土地被收回,这意味着银行将面临着巨大的坏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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