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的一位学者指出,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一个金融机构,与缴存人的关系也非委托理财。作为一个行政事业单位,其角色仅是一个保管者,并没有权限“挪用”缴存人的私人财产。“即使要用,也要问问缴存人是否同意。”
在不少专家看来,尽管用公积金看大病、付学费等做法,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公积金的制度功能,但住房公积金的本质是强制性储蓄,公积金的财产权益归属缴存者个人。在一定情况下,由缴存人用于自己及家庭所需,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并无不可,也算是在不尽合理的制度下不得已的对策。 此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本属于缴存人所有的增值直接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规定,已引起颇多争议,而现在要进一步动用本金,舆论反弹更为强烈。 住房公积金实为缴存人的“私产”,动用私产为公共性质的保障房融资解渴,远远偏离了当初的制度设计和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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