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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360:实例解读武汉公积金新政 公积金提取额度

房天下  2014-01-17 09:05

[摘要] 2013年12月26日,武汉出台公积金新政,由之前的“认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认房认公积金贷款”, 另外二套房贷款上限下调等等,新政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目前,新政已经执行了半个多月了,很多网友对公积金新政还不是特别了解,本期买房360将会从多个案例来进行分析解读。

房天下讯 2013年12月26日,武汉出台公积金新政,由之前的“认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认房认公积金贷款”, 另外二套房贷款上限下调等等,新政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目前,新政已经执行了半个多月了,很多网友对公积金新政还不是特别了解,本期买房360将会从多个案例来进行分析解读。

问题一:一网友问,如果自己结婚前买房了,结婚后房子卖了再买房还算二套房吗?现在新的政策对我们刚毕业几年的应该很没好处啊,想先买个小户型住一住,但是怎么样才能让以后的房子不算二套房呢?

买房360解答:如果你婚前房产是用商贷买的话,卖了再用公积金买房首套,但是再用商贷买的话属于二套。具体来说,只要你名下没有房产了且未使用过公积金,用公积金贷款买仍属于首套。

根据现在正在执行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及配偶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职工及配偶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该笔贷款已结清,且现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这两种情况被认定为二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

问题二:一网友问,自己在襄阳市商贷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已将此房过户给他人,如再在武汉商贷买房,是按一套还是二套?如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呢?

买房360解答:您这种情况,在武汉商贷购房的话算二套,因为银行商业贷款认房也认贷。同时,根据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公积金新政“认房又认公贷”,如果您用混合式贷款还是算二套,只用公积金贷款就属于首套。

根据现在正在执行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及配偶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无住房登记信息(依据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结果通知单》核实),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

问题三:一网友问,自己名下已有一套房,没有使用过公积金和商贷,现在打算用组合贷款买一套二手房,这个算二套房吗,首付要几成?

买房360解答:您这种情况,不管是单纯用公积金贷款还是组合贷,都是算二套房。因为根据实时的公积金新政“认房又认公贷”,您名下已经有了一套房,单纯用公积金贷款也属于二套房。

在公积金提取方面,根据新政内容要求,目前有首套房且未用公积金的家庭,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超过购房总价;购买二套房且未用公积金的家庭,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超过购房总价。但是此前家庭有两套住房的,不允许再提取公积金。

问题四:一网友问,公积金已经缴纳2年多,现在辞职没有继续交了,可以全部提取出来用来装修么?

买房360解答:不能。公积金只能用来购房、新建房、翻建房、租房,此外还有是在房屋大修的时候,而装修、装潢等情况是不能支取公积金,也不能用公积金贷款。

同时,根据现在正在执行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即便是用于购房对额度也有限制。规定指出:以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为准,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消原不超过购房总价70%的限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问题五:一网友问,自己打算购买二套房,现在公积金的提取额度时怎么算的?

买房360解答:据武汉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职工家庭已登记仅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武汉市现行普通住房标准140平方米以下,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组合贷款),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为: [140平方米-职工家庭首套住房面积]×第二套住房购房单价,且不超过购房总价。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如下:

1、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此表可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2、职工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认真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4、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审核批准后,职工持经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6、住房消费类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7、缴存职工销户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不再办理审核,由职工本人持相关提取要件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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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细则一览

住房消费类提取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外地购房),可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办理本项提取手续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

(6)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注:此项转账提取的有效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或至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上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止,办理转账提取1次;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额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购买一手房的

职工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自住住房购房款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的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金额的70%。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2)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2010年3月8日《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前,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但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允许职工夫妻就该套房屋购房3年内(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一次性提取1次,但不再享受每3年提取1次的政策。

3、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可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每3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前3年(36期)应偿还的月还款额之和,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首次冲贷金额,以此前实际已还贷期数的月还款额之和计算,但不得超过36期的月还款额之和。

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所需资料:

(1)贷款银行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或卡、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首次办理提取时,职工须提供由公积金缴存银行出具的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

非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所需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抵押银行盖章);

(2)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缴存银行出具的职工个人信用报告(缴存银行盖章)、贷款银行出具的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的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首次办理提取时,职工须提供由公积金缴存银行出具的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

4、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翻建、大修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建造住房的,需提供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5)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7)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注: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危险房屋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5、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每月租赁房屋租金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应在房屋租赁协议签订的承租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租赁费用扣除同期家庭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单身职工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600元、夫妻双方每月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800元。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房产部门统一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手续费发票以及房租缴费收据。

(2)市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

(3)单位出具的职工租房情况证明、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4)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5)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7)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6、租赁本市政府廉租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可在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的房屋租赁费用。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市、区房产部门核发的《廉租住房租约》及市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房租缴费收据;

(6)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证明;

(7)家庭成员(职工、配偶及子女)收入证明。

 

武汉公积金非住房消费类提取细则一览

其它类提取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职工因离休、退休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3、外地在汉从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4、职工因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者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账户集中托管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武汉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7、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本人或配偶的《武汉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8、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正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3)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4)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6)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裁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1、-9、”提取事由,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0、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2)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3)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4)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5)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结婚证;

(6)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

(7)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8)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应在住院期间或出院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单位报销或医保支付部分)。

11、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职工单位证明;

(2)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5)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6)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应在事故、灾难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损失总额(扣除各项保险赔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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