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天,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发出通知,对武汉地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新政进一步限定了首套自住住房贷款发放对象,若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即便此前未动用过公积金,也按二套房贷款操作,首付款比例将提至六成,即俗称的“认房又认贷”。
昨天,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发出通知,对武汉地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新政进一步限定了首套自住住房贷款发放对象,若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即便此前未动用过公积金,也按二套房贷款操作,首付款比例将提至六成,即俗称的“认房又认贷”。
该中心发布的《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的通知》称,调整目的在于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重点支持缴存职工家庭的首套基本住房需求,有条件支持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需求,坚决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新政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如果首套自住住房购房者有相关证据,仍可按原政策执行。
【变化一】
收紧“首套自住房”标准
新政中,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条件应满足两点:职工及配偶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房管局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无住房登记信息。
依原政策,若买第二套住房,只要此前未动用公积金贷款,则仍按首套房贷款操作,首付款为两到三成。而政策调整后,首付需付六成。
【变化二】
明确划定二套房公贷对象
对第二套住房贷款发放对象也作了界定。一种情况是,职工及配偶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在本市房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另一种情况是,职工及配偶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该笔贷款已结清,且现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也就是说,住房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再购房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此外,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由“不超过50万元(含)”调整为“60万元扣减首次已使用公积金贷款后的差额”。
【变化三】
首套买二手房,首付仅两成
对于购买首套房为二手房的,若其建成时间在10年(含)以内、建筑面积在90平米(含)以下的,贷款比例由原不超过所购房总价的70%调至80%,贷款标准与购买一手房的保持一致。
【变化四】
首套自住房“全额”提公积金
在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政策有放宽。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没用过公积金贷款的(包括组合贷),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原“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70%”的限制,调整为“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变化五】
部分改善性住房可提公积金
职工及配偶在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购买改善性住房,其首套住房不足140平方米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为:(140平方米-职工家庭首套住房建筑面积)×第二套住房购房单价,且不超过改善性住房购房总价。但若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原有住房在140平(含)以上的,则不能提取。
【变化六】
公积金抵商贷一年办一次
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可使用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冲还商业贷款本息,办理周期由每3年1次,调整为每年1次,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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