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价格同比增幅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首先就得确定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而收入水平的增长需要一定的预期。这个标准是建立在一个不确定的增长幅度上的,没有可操作性。”
房天下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为了继续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市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同比增幅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对于这样的房价控制目标,万艳华教授认为,这个控制标准没有实施性。
“价格同比增幅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首先就得确定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而收入水平的增长需要一定的预期。这个标准是建立在一个不确定的增长幅度上的,没有可操作性。”
万艳华认为,政府对房价的调控,需要一个长效的机制。“对房价具体的调控是一个‘长续’的过程,在个阶段做什么,接下来做什么,好比一个楼盘项目的建设一样,有具体的工期,这个就特别需要后续的配套政策出台。”
“不具备实施性的调控目标不重要,最重要的是具体的调控措施,一步一步实施,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万艳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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