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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 取消“30倍上限”

新京报  2012-12-25 09:26

[摘要] 昨天,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条款。同时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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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条款。同时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的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功能。从补偿的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的不同情况。

宋大涵表示,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草案将第47条修改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的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明确提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焦点

补偿原则 住房补偿遵循市场原则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的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这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把公平补偿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虽然表述的方式不尽相同,有公平补偿、正当补偿、公正补偿、合理补偿、充分补偿等,但总体要求都是按照土地被征收时的市场价格或者附近同类土地的市场价格补偿。

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市场尚未形成,公平补偿原则主要体现在土地补偿标准上,既要考虑被征收土地原用途年产值的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在住房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上,遵循市场原则;在补偿效果上,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些原则是近年来地方实践的总结,很多地方实际中执行的补偿安置标准已经突破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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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内容 征地新增“社会保障补偿”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解读】宋大涵:初步考虑在住房保障方面,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在社会保障方面,给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使他们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

征地原则

补偿金不落实禁批准征地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解读】宋大涵:为了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草案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征地程序的规定。明确规定,征地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地办法

授权国务院制定补偿办法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解读】宋大涵: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而修正案草案也规定了授权条款,“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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