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逾期交房索赔200万 律师:能否退房按约定处理

海峡导报  2012-12-03 09:26

[摘要]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说,根据最高法院(法释[2003]7号)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房,能否成为退房理由?近日,同安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近一年房子还未交

2010年3月28日,邓女士在同安一个别墅区购买了一套高档住宅。当时,她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189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面积为194平方米的商品房,开发商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交付商品房。

双方约定,如果开发商未如约交房,邓女士有权解除合同。不过,后来开发商又要求邓女士签了一份《补充协议》,这一协议又将交房责任改成约定为,如果开发商交房,合同继续履行。而且,开发商只要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收房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商品房总价款的1%。

邓女士对于这一《补充协议》很不满。她认为,《补充协议》免除了开发商责任,却排除了购房者的主要权利,这样的协议“显失公平”。

起诉开发商 索赔200多万

去年12月31日以来,邓女士都是租房子住,为此花费了65000元的租金。另外她因购房付了132万元的按揭款,也产生了13万多元的利息。

因此,她起诉要求,开发商返还本金并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16万多元。

针对邓女士的起诉,开发商答辩称,他们与邓女士签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符合公平原则,不存在撤销情形。开发商还指出,邓女士起诉时间太晚了。因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从签订之日到起诉时已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撤销权已经消灭。因此,开发商请求法院驳回邓女士的诉讼请求。

针对开发商的答辩,邓女士的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张作勇律师认为,这一合同显失公平,依法可予以撤销。而且,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邓女士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合同内容,那么该除斥期间就应该从知道之日起计算。

专家说法

能否退房按约定处理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说,根据法院(法释号)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敏辉律师认为,对于交房能否成为退房的理由,如果双方有书面的约定,则按约定来处理。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武汉房天下官微

有专业有态度有房源有优惠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