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场单纯的官司,因无法确定原告,也无法追索违约赔偿金。家住江汉区唐蔡路某小区的袁平安、袁丽父女俩(两人为化名),掉进自己多年前挖的“坑”里。最近,他们向武汉市中院上诉,希望讨回赔偿。
一场单纯的官司,因无法确定原告,也无法追索违约赔偿金。家住江汉区唐蔡路某小区的袁平安、袁丽父女俩(两人为化名),掉进自己多年前挖的“坑”里。最近,他们向武汉市中院上诉,希望讨回赔偿。
前日,记者在父女俩的家里,见到以袁丽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和以袁平安名义办下的房产证、土地证。2003年初,袁丽买了一套房子,2005年底才办下两证,登记在父亲袁平安名下。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延期办证780天,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同意“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即赔偿3000多元。
但袁爹爹认为,拖了两年多,赔偿金应该跟着房价涨,便想状告开发商,要求增加赔偿。
上个月,袁丽作为原告,与开发商对簿公堂。在江汉区法院,法官发现,购房合同上的买受人和房产证、土地证上的权属人并非同一人。据此,法官裁定,袁丽与诉争房屋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女儿没资格当原告,父亲有没有资格呢?记者调查发现,当年进行购房合同更名是在中介的操作下进行,程序并不规范,开发商手中的合同仍是和袁丽签订的原始合同。而以袁平安名义办的两证,也是中介一手操办,备案并不规范。
前日下午,在江汉区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对记者表示,案子已经上诉,他不便接受采访。开发商方面则称,按法院的判决来。
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的陈亮律师称,办理两证前进行购房合同更名,在多年前普遍存在,属于违规操作。他认为,违约责任的产生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与房产证在谁名下无关。袁平安未与开发商签过合同,没资格作为原告追索赔偿,袁丽应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秦前红认为,原告依据合同追索违约金,权利充分;法官以行政登记为依据,驳回原告起诉,本身也没问题。他建议父女俩一起作为原告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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