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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颜海就此提出

——抓紧构建信用征信系统

  [提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将在10月底全面启动,各地各部门正加快研究和部署,全面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信用体系是由国家信用、财政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等构成的相互关联的信用系统。信用体系必须包括如下的三个子系统:一是信用对象的征信系统,二是社会信用评级系统,三是政府信用监督和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我国信用征信系统是完成经济转型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国际信用征信系统构建的模式类型从国际经验看,信用征信系统的构建主要有两种模式。(一)市场型模式。所谓市场型模式,是指信用体系中的征信系统和评级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将在10月底全面启动,各地各部门正加快研究和部署,全面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信用体系是由国家信用、财政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等构成的相互关联的信用系统。信用体系必须包括如下的三个子系统:一是信用对象的征信系统,二是社会信用评级系统,三是政府信用监督和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我国信用征信系统是完成经济转型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
  国际信用征信系统构建的模式类型
  从国际经验看,信用征信系统的构建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市场型模式。所谓市场型模式,是指信用体系中的征信系统和评级系统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机构构成,同时,这些民营机构的管理和运作完全按市场化的模式进行。美国的信用征信系统是典型的市场型模式,英国、加拿大以及北欧的部分国家的信用征信系统也是按市场型模式构建的。市场型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信用信息来源的广泛性。信用调查机构的信息除来自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他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二是信用信息内容的全面性。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较为全面。不仅征集负面信用信息,也征集正面信息。三是信用信息服务的规范性。在美国,信用数据的获取和使用要受国家《公平信用报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约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才能使用相关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四是信用信息提供的有偿性。民营信用中介服务完全依市场化原则运作,信用调查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是商品,按照商品交易的原则出售给需求者。
  (二)公益型模式。所谓公益型模式,是指依据国家和政府的力量组建公共征信机构,并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运行管理。建立公共征信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服务,并提供发放信贷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对个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贷款评级和贷款附属担保品的价值信息等,而不是为社会提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报告。法国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在世行专家调查的56个国家中,有30个国家是按公益型模式组建公共征信系统的,而更多国家的信用征信系统则是市场型和公益型并存的。公益型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信用数据获取的强制性。在信用数据的获得方面,公共征信系统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二是信用信息来源的特定性。公共信用机构的信用信息来源相对较窄。三是信用信息使用的限制性。在信用数据的使用方面,许多国家对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有较严格的限制。
  公益型模式与市场型模式不能简单地互相取代,而是在各自范围内发挥作用,是相互补充的关系。比如,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是由金融监管机构设立,更多地体现了监管者的意志和需要,主要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民营征信机构则为社会更广泛的信用需求服务,范围更宽、更广、更全面;再比如,在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上,多数金融机构内部为防范风险而进行信息互通,民营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则是商品,强调为需求者提供商业化、个性化服务。因此,在许多国家,民营征信机构和公共征信机构是并存的,一类机构不可能完全取代另一类机构。
  我国信用征信系统构建的模式创新
  在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初步启动,全国性的、统一的信用征信系统尚未形成。从已取得的经验看,信用征信系统构建的模式主要有:
  上海模式。即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合作共建。其发展思路是:首先实现三个跨越,从同业征信入手,向联合征信过渡;从为银行服务开始,逐渐向社会其他行业和个人开放;以建立信用档案为基础,形成信用调查线索查询、个人信用评估、分析评分卡模式、个人资质证明的梯次化发展布局。其次是用市场化手段推动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三是发挥理事会作用,用理事会的机制来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先形成一个初步的行业约束准则,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的采集、整合和合理使用创造条件。
  深圳模式。即由市政府组织推动,人民银行协作,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会员单位参加,建立深圳市个人信用征集和个人资信评级体系。政府并不直接投资,而是委托中介公司筹建,按市场化机制运作,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服务对象是先内后外,分期推广。对公司运营的监督管理由各会员单位组成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集及评级监督委员会负责。
  浙江模式。由政府牵头,人民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组成社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财政投资组建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具体构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的联合征集体系。信用信息中介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机制实现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用。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按信用信息征集的内容,定期将信用信息数据通过信用信息中介机构形成公共信息数据库,信用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主要向成员单位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总结以上三种模式,其共同点表现为:在信用征信系统建立初期应由政府负责推动;运作方式以市场化为主;社会信用征信系统中的信用商品基本相同。其区别则主要表现为:一是社会信用征信系统承建的投资主体不同,一种由政府直接投资,一种由中介公司投资;二是在信用信息接受的方式上一种是市场手段,一种是会员制手段。通过总结我国信用征信系统构建的实践和借鉴国际信用征信系统建设的经验,我国信用征信系统构建模式既不能是单一的市场型模式,也不应是简单的公益型模式,而应该结合我国信用环境的客观实际,选择一条政府主导并按市场化运作的复合模式。
  信用征信系统的建立之初应走一条政府主导型的道路,因为信用征信系统的建立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各种问题进行统筹和协调。而且,政府信用体系的尽早建立将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起到有效的推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但政府主导或管制也应把握适度原则。一方面通过立法,为商业化的信用机构在市场上开展信用信息搜寻、保存、评级、服务提供基本法律依据和规范,改变建立社会信用征信系统缺乏法律基础的状况;另一方面,通过资格认证,鼓励竞争,提高信用中介组织的信用征信、评级水平,利用市场法则把好信用中介机构的准入关。

                            

责任编辑/武汉搜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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