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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论 购房者是不是消费者?

  [提要]2003年1月1日起,上海将实行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据悉,新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商品房在买卖过程中,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应当适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明确指出,商品房买卖对欺诈部分价格进行双倍赔偿。商品房投诉难断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透露,今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各类商品和服务总投诉量下降8.9,但商品房的投诉在连续5年以10%以上的速度攀升的基础上又上升了38.3%,达到了6727件。来自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市消协”)的统计数字显示,该协会去
2003年1月1日起,上海将实行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据悉,新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商品房在买卖过程中,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应当适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明确指出,商品房买卖对欺诈部分价格进行双倍赔偿。 商品房投诉难断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透露,今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各类商品和服务总投诉量下降8.9,但商品房的投诉在连续5年以10%以上的速度攀升的基础上又上升了38.3%,达到了6727件。来自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市消协”)的统计数字显示,该协会去年共受理商品房投诉317件,而今年仅上半年接到的商品房投诉就达267件。 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王前虎主任告诉记者,某些开发商把商品房称为“特殊商品”,还有一些开发商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品房是商品”,以此来规避“退”、“换”等法律责任。 法院在处理商品房诉讼时,大都认为它属不动产而不是生活消费品和必需品,一般也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来判案。再加上相关法规、制度对购房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不够,当购房出现问题,消费者到法院起诉不仅费神伤财,而且有时消费者明明掌握有利证据,但在法律适用上却常常处于劣势,甚至出现同一或类似案件各法院判决大相径庭的现象。 商品房也是商品 商品房是不是商品、商品房是否受《消法》的保护、商品房欺诈是否要双倍赔偿等问题一直争议比较大,全国也出现过一些启动《消法》49条的案例,各地都有输有赢。赞成的声音主要来自消费者和法学家,他们认为商品房同样是商品,买房人是消费者,完全符合《消法》49条的各种适用要件。反对的声音主要来自房地产界和司法界,他们的观点是,商品房是大宗消费,双倍赔偿造成的影响巨大,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同时假冒伪劣、欺诈行为在商品房消费中也不好界定。 据王前虎主任介绍,“自2000年3月31日开始,吉林省、浙江省、宁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办法均明确商品房也是商品,其中包括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如何退款等非常具体的退赔规定。随后,福建、重庆等地相继出台地方法规,保护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王前虎主任还指出,“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商品房买卖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并不是对《消法》有所突破或创新,只是《消法》的相关条文结合当地的实际进行细化、量化,提高《消法》的可操作化。” 消保条例修改建议多 从北京有关部门获悉,本市在1995年制定实施的“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将在《消法》原则基础上作出更具操作性的重要调整目前该条例已正式列入今年市人大法规调研课题。但是,具体将增减哪些条款、商品房买卖是否适用该条例都尚不明朗。 对此,北京的房地产老总们纷纷亮出自己的观点: “如果商品房买卖适用《消法》49条,不仅消费者可以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约束了开发商的行为,促使开发商兑现自己的承诺,从而有效理顺房地产竞争秩序,提高整个业界的声誉。我个人对上海的消保条例中有关商品房的规定表示赞同,认为它的作用是积极的,同时盼望北京的消保条例也能够早日做同样的修改。”当代集团总裁张雷旗帜鲜明。 锋尚国际公寓张在东总经理建议:“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蓄意欺诈的经营者施以重罚,不仅退一赔一,情节严重者甚至赔三、赔五或更多,使其倾家荡产,永远没有进行第二次欺诈的机会!并要规定,凡不讲信誉、具有欺诈行为记录的经营者,今后不准在该行业从事经营活动。”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王前虎主任提醒:“购房者不能笼统地全部称之为‘消费者’,当购买的房产作为经营、办公等用途时,都不能把他们归入消费者的范畴。因此,如何界定商业用途和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很关键。” 有关人士表示,“仅仅对欺诈部分进行双倍赔偿力度还不够,因为消费者受欺诈的是整个消费过程,不能因为数额大就只对欺诈部分进行双倍赔偿。而且,欺诈形式有多种,碰上关于社区环境、配套等方面的欺诈,将如何进行赔偿呢?” 看来,修改消保条例对购房消费者来说是件大事,对开发商来说也不是什么小事,很多开发商也希望明确购房消费者的权利。而如何修改消保条例更需要有关部门全面考虑,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们都会有个满意的答案。蔡雪婧 北京市实施《消法》办法选摘 第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1)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2)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3)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4)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5)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6)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 (7)对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 (8)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9)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10)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的; (11)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12)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13)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14)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欺诈行为的。 欺诈行为属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所为的,由销售者先行向消费者赔偿;赔偿后,销售者可以依法向实施欺诈行为的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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